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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EO简介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世界海关组织发起的一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需由所在国海关认定;范围包括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的一方,尤指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一经认定,经营者可享有如下便利: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还可能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目前,我国已建立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并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瑞士、新西兰等33个国家或地区签署实施了AEO互认安排。我国AEO企业可根据上述互认安排,在33个国家或地区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我国海关对企业实行如下认证标准及监管措施:

    认定类别 具体情形/标准 适用的管理原则及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 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29项。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注:AEO互认安排中,国外海关通常往往认可我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给予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致力于协助海关推动AEO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受理AEO相关咨询,帮助企业向海关申请AEO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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